各学院(中心):
根据教育部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一、参评范围
在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
二、参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度无违纪记录,即未受过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无补考、旷考、缓考(因学校教学安排除外)、重修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每学期(暑期学期除外)取得不低于0.5学分的第二课堂创新性学分;
(六)上学年学习成绩优异或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优异是指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各年级或专业的前10%;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是指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科学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按教育部相关要求,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申请者,需学院、中心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关于申请者在上述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报教育部审定)。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威斯尼斯人8188cc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第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三、名额及奖励标准
学校依据各单位本科生培养规模按比例分配名额,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学院 |
本科名额 |
金融学院 |
16 |
保险学院 |
6 |
财税学院 |
5 |
法学院 |
5 |
工商管理学院 |
9 |
公共管理学院 |
4 |
国际商学院 |
5 |
会计学院 |
15 |
经济与管理研究院 |
4 |
经济数学学院 |
4 |
经济学院 |
2 |
经贸外语学院 |
2 |
统计学院 |
5 |
经济信息工程学院 |
5 |
证券与期货学院 |
2 |
人文学院 |
1 |
通识教育学院 |
41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参评范围
(一)参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二)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三)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参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校期间有不及格科目的,补考、旷考、缓考(因学校教学安排除外)、重修记录;
(二)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在校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名额及奖励标准
(一)学校依据各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按比例分配名额如下:
学院(中心) |
硕士研究生名额 |
博士研究生名额 |
金融学院 |
13 |
2 |
保险学院 |
5 |
1 |
财税学院 |
7 |
1 |
法学院 |
9 |
1 |
工商管理学院 |
14 |
3 |
公共管理学院 |
6 |
1 |
国际商学院 |
6 |
1 |
会计学院 |
17 |
2 |
中国金融研究中心 |
4 |
1 |
经济与管理研究院 |
1 |
2 |
经济数学学院 |
2 |
1 |
经济学院 |
4 |
2 |
经贸外语学院 |
3 |
0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2 |
1 |
统计学院 |
8 |
1 |
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 |
3 |
1 |
经济信息工程学院 |
3 |
1 |
证券与期货学院 |
5 |
1 |
社会发展研究院 |
2 |
1 |
体育学院 |
1 |
0 |
人文学院 |
2 |
0 |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评审程序及时间要求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评审,具体流程如下:
1、本科生填写《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A4双面打印)、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A4双面打印),附成绩单(学院、中心加盖鲜章)、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学院、中心加盖鲜章)。
2、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初评学生申请材料,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10月16日(星期五)17:00前将推荐人选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和本单位《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交至学生活动中心205室,(附件3)汇总表的电子版通过办公信息网发送到学工部。
3、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中心)报送的学生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上报教育部。
4、教育部批示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5、2017、2018级本科学生的国家奖学金评审由各专业学院按照学校要求进行评审;2019级本科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由通识教育学院按照学校要求进行评审。
6、各学院(中心)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其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
7、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87092011,联系人:张一
学生工作部(处)
2020年9月23日